冷酷帝少步步逼婚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小说:冷酷帝少步步逼婚 作者:金元宝 更新时间:2024-08-20 05:18:11 源网站:平板电子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美国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说,我们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在哪里?

  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有关事项规定》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有关事项规定》应该针对原有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加财产申报范围。

  领导干部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

  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新的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

  第二,明确法定受理机构。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三,扩大申报公开程度。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其实,应该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的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

  例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则有限制地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政府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如果申报者的财产申报有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调阅其申报资料的,则不在此限。

  第四,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

  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

  “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为什么未能进入《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尽管在《公务员法》中重申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当然这是对普通公务员而言的,可对于那些手中没有多大公权力的公务员来说,这样的规定意义并不很大,其意义仅在于让普通公务员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而已。而对于政府官员情况便大不相同了。

  他们的“在外兼职”绝非在外打工,对他们的监督又如何执行?对他们的公权私用又如何监督?没有“官员申报财产制度”的制度保证,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由柳洪平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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