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不想特地发单章解释,但是作家的话有字数限制,这个一两句又解释不清楚,所以只能发单章了。

  柯南虽然说时间线只有半年,但实际上大家都心知肚明,里面的科技发展过了30年。

  所以按照设定,本案发生的时间还是1995年左右。

  很多人质疑,只有时间线,没有所谓的现场DNA痕迹检测,无法证明哪些人到过现场,所以不算有直接证据,我上我也能无罪辩护。

  直接给结论,这是在扯淡。

  因为当时的DNA检测根本就不被信任。

  在1999年,日本最高裁在多个案件中判决中首次明确指出,DNA鉴定结果在满足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有力证据采信。同时也强调需要对DNA采样、保管、分析的程序正义和技术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

  到了新世纪,更精确且误判率更低的短串联重复(STR)法逐步取代RFLP法,配合自动化仪器,大幅提升了司法机关对DNA证据的信任程度。

  直到2004年,日本警方建立全国性的DNA型数据库,用于对重大刑案嫌疑人进行比对。

  等到了2005年以后,在凶杀、性侵、抢劫等暴力案件中,DNA才被认定为判断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核心依据。

  在这之前的案件中,和现在观念里的“铁证”“直接证据”截然相反,在那个时代DNA根本就不被认可,反而很可能被认为“不可靠”。以至于很多案件中,就算可能真的有DNA证据,警方也不去采集或者调查对比,因为对比了也没用,对比吻合了,法庭不认,什么都不能证明,反而一旦发生对比不吻合,你都搞不清楚到底是真的抓错了,还是检测结果有问题,反而会给对方律师送证据。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当时对DNA证据的态度和现在观念里对“测谎证据”的态度完全一致,或许再过个三十多年,测谎技术完善了,未来的人看我们现在的案子,也会发出同样的质疑“只要测谎一下不就什么都解决了?”“这都没有测谎,根本不算直接证据,怎么能判定有罪?”

  一个刑侦技术,能够被认定为“铁证”“直接证据”,首先得证明检测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很可惜,在这个年代,以DNA为核心的所谓痕迹检测,根本就不成熟。

  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在1990年,日本著名的“足利事件”,就是日本刑侦历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鉴定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然而结果呢?

  这起案件中的DNA检测方法是当时较早期的“RFLP法”(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技术尚不成熟,后来被证明存在误判。

  2009年,当时被认定的凶手,在新型DNA检测(STR法)重新鉴定后被证实无罪,随即被释放。

  这就是新技术不够完善,不够准确可靠带来的恶果。

  再说回本案,只依靠时间线来断定,只有你能作案,所以你是凶手,可能吗?

  答案是没问题。

  同样举出实际案例,在1993年的丰川市高龄女性杀害事件中,警方就是以时间顺序 邻居证词 被告行为矛盾三者为基础,成功定罪。

  而恰好,这三点,在本文中,都有对应。

  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又有前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为是“铁案”。

  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了。

  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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